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7251号
原告: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明,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鑫,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六局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芦永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子宵,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 硕
人民陪审员 刘良喜
人民陪审员 周义忠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