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4112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
被告:***,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原州。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伟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