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8民初2876号
原告:唐山润泓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润泓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润泓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润泓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润泓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山润泓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