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靖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通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固安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041号之二
原告:包头市通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与阿吉奈道交叉口东北角中和文化花园3-A1404。
法定代表人:刘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荣芳,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靖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海户屯198号。
法定代表人:佘海峰。
被告:北京华恒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港口西23号。
法定代表人:高进伟。
被告:固安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威。
关于原告包头市通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靖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恒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安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包头市通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通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通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包头市通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1070元,由包头市通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梁朝宝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敏敏
书 记 员 王艺菲
书 记 员 庞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