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2350号
原告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曲 爽
法 官 助 理 张孟康
书 记 员 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