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193号
申请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95787.5元。申请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欧相臣名下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欧相臣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房屋。
二、冻结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三百一十九万五千七百八十七元五角。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已由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席引路
法官助理 史金杰
书 记 员 吴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