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16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庆梅
法官助理 吕 馨 书 记 员 贯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