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377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新恋雨建材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政府向西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8L798757094。
经营者:亢佳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宝,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御路外街11号镇政府办公楼212室-1451(古北口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48290571Q。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新恋雨建材商店(以下简称新恋雨商店)与被申请人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佳正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377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申请人北京新恋雨建材商店的经营者亢佳鑫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檀城街6号院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21)密不动产权第XXX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十万元。现新恋雨商店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恋雨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亢佳鑫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檀城街6号院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21)密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十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铁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何 婷
书 记 员 张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