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8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测顺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北,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御路外街11号镇政府办公楼212室-1451(古北口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佳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杰,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林,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
法定代表人:王贵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楠,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国测顺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佳公司)、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9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巨佳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巨佳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1.在顺祥公司与巨佳公司关于签证工程价款未进行结算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依据巨佳公司的单方主张即对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未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认定事实有误。2.《工程现场签证单》中所列签证工程内容虽经顺祥公司、巨佳公司、监理单位三方签章,但其内容仅构成对签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确认,未对签证工程价款进行确认;且《工程结算会签单》中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查员、内业资料员、档案员会签意见内容无法说明顺祥公司与巨佳公司之间已具备结算条件。一审法院仅依据《工程结算会签单》中不完整的记载内容即推断已具备结算条件存在主观臆断,对顺祥公司有失公平。3.巨佳公司称“多次向顺祥公司催要工程款”,该事实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巨佳公司在2021年4月起诉之前,从未以任何形式向顺祥公司主张权利,也无任何与顺祥公司员工沟通的证据,因此,巨佳公司应当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
巨佳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顺祥公司的上诉意见。
国测公司述称,同意顺祥公司的上诉请求。
巨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顺祥公司支付巨佳公司工程款共计404 568.15元;2.请求判令顺祥公司支付巨佳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以404 568.15元为基数,时间从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3.请求判令顺祥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5日,顺祥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巨佳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8A地块改造合同(以下简称“改造合同”),约定巨佳公司承包顺祥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8A地块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合同暂定总金额281
886.92元,本合同实行固定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是在符合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等要求的前提下所制定的单价,该包干固定综合单价中包括:乙方按甲方设计确认的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各类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各种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合同固定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保持不变(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价格涨跌因素)。施工过程中甲方因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则以甲方现场实际签认工程量为准另行增减、补,增减工程量单价以本合同附件报价中的单价为准;如不属于合同范围内单价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自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为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的95%;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一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予乙方(不计利息且无扣除质保金情况)。工程量计算原则,工程量为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合同另约定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巨佳公司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顺祥公司向巨佳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产生施工增项。在其中的一张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监理单位签署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为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6B、8A地块配电室改造工程,开工时间2017年7月15日,竣工时间2017年11月25日,工程内容为:甲级防火门安装、配电室封堵砌筑工程、抹灰工程、耐水腻子、钢制爬梯、框架梁及框架柱、墙体拆除、楼板切割、楼板C30砼封堵、配电室地面垫层。
双方另签署工程结算会签单,赵利君在专业工程师和质量检查员处签名,内容为“工程完成情况,是否按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完成质量情况”。内业资料员2018年1月25日签名,内容为“内业资料是否完整、合格”,档案员于2018年1月25日签名,内容为“竣工资料是否存档”,监理单位负责人于2018年1月17日签名,内容为“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监理要求及结算要求”。项目经理签名,内容为“工程整体完成情况,合同扣款及结算意见”。
巨佳公司除主张合同款项281 886.92元之外,另主张6地块配电室增项工程款为24 281.13元及8地块洽商款为98 400.1元,上述合计404 568.15元。
顺祥公司认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会签单,但称双方未结算,不认可巨佳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总额。
顺祥公司和国测公司均主张巨佳公司的本次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巨佳公司与顺祥公司签订的改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巨佳公司应依约完成施工,验收合格的,顺祥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工程款的金额如何确定,二是巨佳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关于工程款金额,改造合同仅包括8地块,而竣工验收报告包括6B、8A地块,且顺祥公司认可施工过程中有三项签证工程,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巨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增项施工。根据双方签署的结算会签单,可以认定双方已具备结算的条件,且巨佳公司已将竣工资料、内业资料等交付顺祥公司,顺祥公司未积极履行与巨佳公司的结算义务,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巨佳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予以确认。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未进行结算,巨佳公司也表示向顺祥公司主张过工程款,在未取得任何工程款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巨佳公司怠于向顺祥公司索要工程款。综上,一审法院对顺祥公司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
因顺祥公司欠付工程款,巨佳公司有权要求顺祥公司支付利息。同样,因无法确定结算时间,一审法院认定顺祥公司自巨佳公司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9日起给付利息。巨佳公司主张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国测公司虽为顺祥公司的独资母公司,但二者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巨佳公司要求国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判决:一、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4 568.15元并支付利息(以404 568.15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北京巨佳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增项,双方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过程中甲方因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则以甲方现场实际签认工程量为准另行增减、补,增减工程量单价以本合同附件报价中的单价为准;如不属于合同范围内单价的,则同上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监理单位签字形成三份《工程现场签证单》,分别载明项目名称分别为“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8A地块”(两份)、“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6B地”,顺祥公司认可三项签证工程,故依双方合同约定及上述签证单可证明涉案项目存在增项,巨佳公司有权依据增项工程施工量向顺祥公司主张工程款。
据《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内容可知,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1月25日竣工,顺祥公司于一审中亦提交该份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验收。《工程结算会签单》中对于竣工资料是否存档一项,档案员于2018年1月25日签字,并注明已存档。双方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依合同约定,现已满足顺祥公司的付款条件,且顺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程竣工后其曾向巨佳公司主张过工程质量责任。虽顺祥公司上诉主张其未对工程款进行确认,但顺祥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表示不申请对工程款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采信巨佳公司依据北京市2012年定额标准计算涉案工程款项,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顺祥公司上诉主张巨佳公司应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一项。对此,因双方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的数额暂未确定,故顺祥公司以巨佳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巨佳公司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顺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北京国测顺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放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向 玗
法 官 助 理 秦嘉泽
书 记 员 任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