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5民初334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大城县平舒中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巨龙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6749059XW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巨龙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