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卡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卡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汉拿山金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6318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3号楼4层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951416825。
法定代表人:孙炳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拿山金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聚源中路甲15号院2号楼1至3层101内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84930L。
法定代表人:金东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恩龙,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汉拿山金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拿山金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丹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