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盛名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凯盛名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183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凯盛名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1号A7-12。
法定代表人:许亚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民,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凯盛名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长江正春
审判员付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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