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鑫锐天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7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非,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锐天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4层40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秀,女,1989年3月9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锐天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6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贵
代理审判员江锦莲
代理审判员张清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园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