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40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住该处。
被执行人:北京康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牛板路段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49249663。
法定代表人:李迎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康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275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2 988.21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后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27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埔
书 记 员  孟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