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1965号
原告:北京科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二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科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旭辉当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旭辉当代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科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旭辉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科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北京旭辉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涉诉给付义务为由,未在限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海成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