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4296号
原告:北京益利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存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东,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丁冰晶。
原告北京益利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益利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益利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益利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