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洗有限公司与武汉恒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4971号
申请人:北京***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荣荣,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来福威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1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徐先慧。
被申请人:武汉恒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园B-1楼。
法定代表人:周兆来。
原告北京***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与被告北京来福威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福威公司)、被告武汉恒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恒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蓝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1152821元为限,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来福威公司、汉恒瑞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152821元为限,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来福威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武汉恒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耿晓飞
书 记 员 李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