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7民初345号
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86号四区3号楼8M层05-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42166372。
法定代表人:张国锋,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宇,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366-2号4楼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7939939。
法定代表人:李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韩 冰
人民陪审员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唐凤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