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7民初347号
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3号楼8M层05-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42166372。
法定代表人:张国锋,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宇,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桥工业区康士路31号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7939939。
法定代表人:李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北京雷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胥明然
人民陪审员  李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李立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