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2072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7-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