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申2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腾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雁,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5号院3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施亚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增明,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孙颖颖
审判员 胡林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卉
书记员 周慧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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