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825号
原告:理某3,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王某,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男,201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理某2,女,201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兼原告***、理某2之法定代理人:胡某1,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以上五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晓刚,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岳建飞,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5号院3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2XEC5T。
法定代表人:施亚铉。
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20号院3号楼11、12层(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7RQK94。
法定代表人:蔡浩。
被告:**,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胡某、理某3、王某、***、理某2与被告沈晓刚、岳建飞、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胡某、理某3、王某、***、理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理某3、王某、***、理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