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4568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王雪珍,女,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女,199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5号院3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施亚铉,执行董事。
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3号楼16、17层。
负责人:蔡浩,经理。
原告**、王雪珍、***与被告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王雪珍、***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雪珍、***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高代飞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