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再1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5号院3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龙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伟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21)京0112民初4017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京03民申28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驾驶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此原审法院卷宗中没有任何关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单的证据,原审判决关于该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再审请求,我方不是投保人,请求追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并由法庭核实真实的投保情况。 被申请人龙江伟业公司辩称,同意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称涉案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根据龙江伟业公司提交的保单,涉案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并由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01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