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03民初1310号-1
原告:辽宁格林特工业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
法定代表人:陈怀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旭,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瑞,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博睿特(辽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朝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标房/div>
法定代表人:王爱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琦,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北京***创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园**综合楼412div>
法定代表人:马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彰武县。
原告辽宁格林特工业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睿特(辽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旭、崔国瑞,被告博睿特(辽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琦,被告北京***创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格林特工业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46减半收取13,123元,由原告辽宁格林特工业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景山
审判员 刁占相
审判员 朱晓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