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龙友京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1154号之三
原告:河南省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
被告:北京龙友京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男,汉,1970年3月4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告河南省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友京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龙友京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河南省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龙友京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1.89元,由原告河南省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 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