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初字第19081号
原告北京隆泰博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
被告***,男性,年龄52。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隆泰博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