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95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x族,住河南省xx县xx镇xxx村x区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C135。
法定代表人:徐明水,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且被告隆源劳务公司未依法出庭应诉,故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吕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