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特2112号
申请人:北京杰顺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11号楼11-4幢2C03。
法定代表人:陈丽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洪兵,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C135。
法定代表人:徐明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飞,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杰顺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14日经大兴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大民诉前调字第187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北京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杰顺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1 89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41 89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40 000元);
二、如被告北京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北京杰顺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一经达成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北京杰顺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运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戚泽宇
书  记  员   许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