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2424号
申请人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以价值1419785.76元为限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ASHZ661Z0120Q000021A的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9785.7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杜攀
书记员  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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