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24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419785.7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就被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了(2020)粤0307民初2242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9785.76元的财产。被申请人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包括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44×××03账号、中信银行深圳泰然支行74×××25账号、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盐田支行18×××38账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38×××55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20×××71账号。2020年7月3日,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盐田支行18×××38账号内存款实际已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44×××03账号、中信银行深圳泰然支行74×××25账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38×××55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20×××71账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盐田支行18×××38账号已实际足额冻结,再对其名下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44×××03账号、中信银行深圳泰然支行74×××25账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38×××55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20×××71账号进行冻结已无实际之必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44×××03账号、中信银行深圳泰然支行74×××25账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38×××55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20×××71账号内1419785.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攀
书记员  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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