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4365号
原告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明大公司)与被告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航天明大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即(2019)京0106民初40027号案件诉讼请求中的款项包含质保金的金额,本院一审判决作出后,绿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京02民终2445号民事调解书,并明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诉争事项再无其他争议”。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质保金在(2020)京02民终2445号民事调解书中已进行调解确认,现航天明大公司就同一事实、同一笔款项再次在本院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绿恒公司(买方)与航天明大公司(卖方)签订《采购合同》,之后双方就该合同产生纠纷,航天明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9 300元(其中含质保金);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5 734.71元;3、被告支付原告银行利息10 919.41元;4、被告支付原告货物占地仓储费7842.48元;5、被告支付原告货物看管费3000元;6、被告支付原告货物装卸费500元;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京0106民初4002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1.94万元;二、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30 351.48元;三、驳回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绿恒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计算违约金有误,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京02民终24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之前向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50 000元;二、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从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处提走货物(其中,PLC01柜1台、PLC02柜1台、AA01低压配电柜1台、AA02低压配电柜1台、AA03低压配电柜1台、AA04低压配电柜1台、AA05低压配电柜1台、AA06低压配电柜1台、AA07低压配电柜1台、AL01照明配电箱1台、LCB01机旁操作箱1台、LCB02机旁操作箱1台、LCB03机旁操作箱1台、LCB04机旁操作箱1台、LCB05机旁操作箱1台、LCB06机旁操作箱1台、LCB07机旁操作箱1台、AX01检修箱1台、塑壳断路器1台);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诉争事项再无其他争议;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购合同》、(2019)京0106民初40027号判决书及(2020)京02民终2445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佐证。
驳回原告北京航天明大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翠翠
法 官 助 理   吕本龙 书  记  员   魏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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