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二村新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西南台3号院1排3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飞,总经理。
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本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07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0元、利息(以人民币75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自逾期付款的次日起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800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刘全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齐 乐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