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二村新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西南台3号院1排3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飞,总经理。
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本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0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天天美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现有银行存款人民币7948.76元,无对外投资,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948.7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832051.24元、利息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07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 乐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