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63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29738,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二村新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360091,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西南台3号院1排3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5执6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任爱平 审 判 员 申家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