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1336号
原告: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英,北京正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乐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崔巍,董事长。
被告: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崔巍,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守彪,男,北京永乐花园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乐花园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乐花园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乐花园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乐花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雷小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闫 晗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