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4371号
原告: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1-8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原告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绿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