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222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39号院1号楼C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进龙,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韩飞,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智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飞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隆庆智能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支持隆庆智能公司关于要求名飞装饰公司支付977 769.79元房租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驳回隆庆智能公司关于赔偿房租损失的诉请,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隆庆智能公司租用了场地、支付了房租,却因名飞装饰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使用,公司业务无法全面开展,招聘的人员无办公场所,产能受到影响,这就是直接损失。鉴于本案争议的事实,已完成工程量及已完成工程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判断均需要保持工程现场作为判断依据,如果隆庆智能公司重新组织施工,改变了施工现场状态,将会造成争议事实无法查清的后果。二审法院判决的六万元违约金根本无法覆盖损失。二审法院对隆庆智能公司补充提交的已支付费用的凭据予以认可,却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理由,逻辑上不能成立。(二)一审中,名飞装饰公司并未主张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却主动调整违约金数额。二审中,审判人员也多次诱导名飞装饰公司调整违约金数额,违反程序法规定。(三)鉴定结论支持了隆庆智能公司诉求的正当性,故鉴定费应由名飞装饰公司承担,相关诉讼费分担也应重新认定。保全保险费属于合理必要的费用,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2017224日,隆庆智能公司与名飞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名飞公司为隆庆智能公司厂区办公室进行装修。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名飞装饰公司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且施工的多个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给隆庆智能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的过程,名飞装饰公司并非擅自撤场,隆庆智能公司在履行合同中虽不存在违约,但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亦负有一定责任。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名飞装饰公司请求酌减,二审法院以隆庆智能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违约金数额为60 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二)隆庆智能公司房租损失是否赔偿。关于租金损失,隆庆智能公司实际支付了三年租金,其承租的房屋面积为1000多平方米,名飞装饰公司施工范围是419多平方米,同时鉴于隆庆智能公司并未另行租用其他办公场地,在双方发生争议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减损,在已经判决名飞装饰公司承担违约金可以弥补相应损失的情况下,对隆庆智能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不再支持,处理并无不当。(三)关于鉴定费及保全保险费的负担。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一、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分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保全保险费用作为隆庆智能公司的损失,二审法院已经详细论述不应由名飞装饰公司赔偿的理由,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隆庆智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杭 涛
审  判  员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乔 娇
书  记  员   李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