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9346号
原告: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韩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大(曾用名:刘子铭),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果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6号[3-3]3幢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怡然。
原告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果蝠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姚 岚
二○二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