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4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李震,男,19757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151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亚芹。

被执行人: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5501-2

法定代表人:庞晓风。

**与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6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6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467.74021万元,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

2.本院于2019611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聚力众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建华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除此,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8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198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张大龙,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张大龙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李震、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6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川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王玮珂

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史 磊
书  记  员   甄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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