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湛与某某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财保167号
申请人:李湛,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青,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龙,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号15层1503室。
法定代表人:庞晓风。
被申请人: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11号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庞晓风。
申请人李湛于2018年11月2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3444006.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11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纳源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三百四十四万四千零六元五角七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李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安李超
审判员  许广会
审判员  周维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