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景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伟。
被告:杨更友。
被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长安区跃进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温娜
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阜城县武码线城关道班院内,
法定代表人:司如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治,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家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杨更友、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县地方税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