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景民一初字第49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伟。
被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长安区跃进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温娜。
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城县武码线城管道班院内(阜城县城建局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司如成。
被告:杨更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更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更友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更友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