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2民初3348号
原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温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中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