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刘老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民辖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跃进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温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老六,男,1962年8月16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审第三人:刘艳福,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上诉人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老六、原审第三人刘艳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为雇佣关系,本案应为雇佣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经审查,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上诉人跟随刘艳福到上诉人承包的保定任达酒店装修工程工地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21日上午,被上诉人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被送往保定市中心医院救治。治疗终结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向保定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裁决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上诉人不服裁决,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2017年5月5日,被上诉人再次向保定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故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7851元。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和提交的证据,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为任达酒店,位于保定市××区行政区划内。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文英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冯志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