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景民一初字第49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伟。
被告:河北长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长安区跃进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温娜。
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城县武码线城管道班院内(阜城县城建局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司如成。
被告:杨更友。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做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49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