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群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群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8018号 申请人: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4号院1号楼8层3**901(昌平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7199878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群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71668606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群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群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3581.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群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3581.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