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724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
被执行人: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鼓楼东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存款504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