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闵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瑞闵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2616号
原告: 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6层614。
法定代表人:高士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守茂,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启超,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士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析鹭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