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闵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瑞闵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071号
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高士忠,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633,000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3,000元。
保全费3,685元,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隋 汉